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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竞技APP健身知识健身房半夜关店 会员权益咋保障?

2024-01-19 10:4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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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位于昆明市五华区的一家健身房突然连夜关门闭店,联系不上老板,在这里充卡买课的会员陷入退款困境。目前,五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红云街道办事处市场监督管理所已将该店列入异常经营名录。

  这家健身房位于银河星辰花园,目前大门紧闭,上了3道锁,室内关着灯,看不见其中情况。

  一名在该店办理过会员卡的女士告诉记者,2023年12月9日凌晨3时30分许,该店会员群突然解散,次日她来健身,就发现店里没人了。“他们是突然关门的,没有提前通知,我租了个柜子,个人物品还在里面健身房,我想拿都拿不到。”该会员说。

  该会员介绍,这家店之前叫昌恒健身,几个月前换成形乐健。她的合同是跟昌恒签的,又被转给形乐健,会员权益没变。双十一时,该店搞过一次大促销,吸引了不少消费者办卡、充值。

  “我卡里还有5000余元。”“我孩子一对一的私教课还有32节。”不少会员向记者反映。

  记者电话联系了几名该店会员雷竞技APP,大家表示,得知健身房关门的第二天,就有不少人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由于联系不上健身房负责人,不少开卡买课的会员自发组织了维权群,目前维权群人数已过百。

  2023年12月12日,红云街道办市场监督管理所在健身房大门张贴公告:经市场监管部门核实,通过注册登记的地点和电话现已无法联系到该商家。商家收取费用的公司有两个,一家注册地为五华区,另一家注册地为呈贡区。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已将昌恒健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健身房一夜关停,一些消费者选择法律诉讼,也有一些消费者选择该健身房提供的解决方案:会员迁移。但在这个过程中,消费者疑虑重重。

  记者在现场看到一份会员转移通知,一家名为融家的健身房表示可接收这间闭店健身房的会员,老会员按比例支付一定转店费用后,即可成为新健身房的会员,有意者可添加联系人何某。

  “转店有一定费用我可以理解,但这种操作方式不能理解。”会员们很奇怪,转店费用并不是新健身房收,而是一名自称何某的中间人通过微信转账收取。

  “对方自称是倒闭健身房的工作人员,但不是股东,他有我们的会员信息。”会员纷纷表示。

  “所有会员我们都愿意接收,我们收到通知,要在月底前接手这件事。在此过程中涉及付费的,我们有一个中间人,老会员可把钱付给中间人,资料对接过来后我们会出卡,我们这边不会收取任何费用。”工作人员说。

  对于通过中间人收转店费的做法,融家健身表示,这样做有他们的考虑,也为了避免一些可能的法律纠纷。他们会给转店的消费者一份电子会员合同,开始时间、截止时间都有。

  这份电子合同中,标注了会员的使用时限,但备注“此卡为倒闭健身房转入,仅限本人使用,仅有使用权,价值为零元,不转让不退款。”

  “我担心钱不是交给他们,到时候他们又说没收到钱。另外,转店后在倒闭的店那边就没有我的会员信息了,到新店后只有一张会员卡,实际操作中,我应该享受的服务是得不到保障的,到时候再让交一笔钱就骑虎难下。”准备转店的会员说。

  对此,融家健身工作人员回应,他们不会收取任何额外的高额费用,场地及各种设施设备都可正常使用,如果有一对一私教课、游泳课的,也可来对接,都会给上,不用额外出钱,也不会要求补差价。

  虽然新店工作人员明确回复,但经历过一次健身房突然闭店的消费者还是担心再生枝节。

  对于这些消费者的疑问,上海市海华永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溪表示,案例中,会员迁移费收费主体并非融家健身,提供的合同是重复使用且预先拟定的格式合同,多数条款在订立合同时未与消费者进行协商。

  同时,转店会员的会员卡备注“此卡为倒闭健身房转入,仅限本人使用,仅有使用权,价值为零元,不转让不退款条款”,明显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排除了消费者退款的权利,同时还免除了经营者的责任,应属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第二款、雷竞技APP第三款规定,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雷竞技APP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综上,如果会员转店到另一家健身房,那么会员的相关权益能否得到保障及新的健身房能否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完善的服务等方面,都是有风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让消费者前往其他仍营业的门店健身,可算是一种补救措施,但变更合同的履行主体,需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意,如不能协商一致,消费者有权到前健身房要求退还剩余款项健身知识。

  律师提醒广大消费者,办卡容易退卡难,大家一定要结合自身需求,理性适度消费,切勿贪图优惠而忽视了潜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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